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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权消灭的情形

一、

土地抵押权消灭的情形

土地抵押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相关资料图)

1.债务清偿。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清算组织在债务到期后已经将债务清偿完毕,该抵押权自行消灭。

2.抵押物消灭。抵押物消灭主要有三种情况

(1)被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或者期限届满。

(2)被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

(3)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灭失。

3.土地抵押权实现。

4.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被依法确认无效。抵押权无效是土地抵押权消灭的一种特殊情况。

二、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条件

1.拥有合法土地使用证,抵押人是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人;

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同时在抵押许可证上注明“本证仅作为可以抵押之证明,在贷款,抵押协议签订后,应到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这一限制性条款;

5.签订抵押合同,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6.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三、

抵押权的设立规则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找法网提醒您,有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抵押权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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